我叫陈桂兰,现年75岁。我于2010年8月20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我儿杜晓波生前遗留财产。我的案件在起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也就是我儿媳妇为了达到不让我继承我儿子遗产的目的,分别于2010年6月30日以个人名义江丽颖出具欠据一枚,欠据金额为300000,00元;2010年4月20日以个人名义为侯玉东出具欠据一枚,欠款金额为人民币118000,00元。我儿媳妇姜虹为了达到不让我继承我儿子遗产的目的,联系江丽颖、侯玉东到洮北区人民法院做了两份调解协议,分别系洮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白洮西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2011)白洮林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均违背客观事实,把虚假的债务杜晓波死亡后形成的假的欠条来以法院的名义确定为共同债务。
洮北区法院开庭做出综合审理,姜虹所提两笔债务属于杜晓波与姜虹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洮北区人民法院撤销(2010)白洮西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2011)白洮林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但姜虹上诉到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1)白洮民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洮北区人民法院(2011)白洮林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从新审理。
洮北区法院从新审理本案,结论:在不支持姜虹所提供债务为其夫妻共有债务的前提下,经调查姜虹已偿还所欠江丽颖债务,维持洮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白洮西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姜虹不服,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我现已年过七旬,重病缠身,此等“不公”终日萦绕脑海,疑问丛丛:
一、 为何姜虹私造落款为姜虹的虚假欠据能成为我儿与其共同债务的证据?并能凭此一再上诉?
二、 经调查姜虹以偿还江丽颖债务,我却还能接到关于江丽颖与姜虹债务纠纷20112年12月26日开庭的传票?
三、 为何由我所提出上诉的遗产继承纠纷所牵连出的姜虹两个债务纠纷案件会在2012年12月25日、26日分两次开庭是否存在偏袒之意?
四、 两次综合审理并无两位假债权人到场的同时,一名律师可代表姜虹和两位债权人发表意见,并与姜虹在席间互通有无。
五、 为何我2010年8月上诉至今未果?
朗朗乾坤,天地为公。 我只是一无助老人,时日不多,求助无处,只为求得公平、公正的对待。望借助网络力量,得到各位善心人士的支持,帮忙顶起,转载,进而得到有关人士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