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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核定2016年度申报缴费基数及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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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8/8 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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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16年度申报缴费基数

及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各县(市、区)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的规定,为做好2016年度我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核定范围


    白城市各县(市、区)参保单位,以参保属地核定2016年缴费基数。


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等)。

2、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不含取暖费)明细表。

3、用人单位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2代“身份证号码”、“本人或代理人的手机号码”)。


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1、参保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1)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

    (2)2015年度应付工资总帐及明细帐,管理费用明细账、应付福利费用明细账、生产成本帐、制造费用帐;

    (3)2015年涉及工资、奖金及各种补助的全部会计原始凭证;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退休金发放表;

    (5) 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纸质一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6)2015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企业中省直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编外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3)2015年全年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1月份、2月份、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

    (4)2015年度会计支出决算报表及事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2015年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1月份、2月份、12月份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表。(纸质一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携带的资料

    (1)2015年度1月份、2月份、12月份财政统发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2)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2015年度会计支出决算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表。(纸质一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参保单位

    如参保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无法认定其工资总额,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各项保险费。

    5、社会平均工资执行标准

    为不影响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不受影响,在2015年度白城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发布之前,暂按上年白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待2015年度白城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后统一进行调整。


申报时间


参保单位申报时间为2016年1月1日—3月30日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时间为2016年1月1日—3月30日,缴费基数为30916元

补充保险缴费时间为2016年1月1日—3月30日


申报流程


    各参保单位2015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取单位诚信申报方式进行。

    (一)参保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准备申报资料,并填写《诚信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

    (二)参保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科核定缴费基数。


几点要求


    1、各参保单位自带U盘到当地经办机构基金征缴窗口拷贝本单位人员信息,拷贝信息后核定基数前不能做人员增减变更业务。

    2、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单位(以参保登记时间为准),不参加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3、认真执行缴费标准。2016年医疗保险的基数核定暂按2014年度白城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上下限为基数进行申报核定。待统计局发布2015年度白城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对上下限进行调整。

    4、各参保单位应按时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对逾期未申报的,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度缴费数额的,暂按白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其缴费基数。

    5、参保单位在每月上旬申报结束后应在月底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6、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必须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7、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15年社平工资发布后,各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稽核审计,并与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局申报的缴费基数,财政部门统发办的工资标准进行比对,如有少报、漏报、瞒报的各医保经办机构将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 第二十条规定对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处理。

    8、为方便用人单位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征缴,用人单位可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和退休人员签订委托协议。

    9、根据白政发【2014】8号要求,各县(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016年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附件1:《诚信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

附件2:《2016年度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附件3:《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

附件4:《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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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8/7 19: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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