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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白城市游泳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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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0/4 2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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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游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白城市游泳协会,简称“白城泳协”,英文名称为BAICHENG SWIMM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SA”。

第二条 白城市游泳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组织;是白城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白城参加中国游泳协会(简称“中国泳协”)、吉林省游泳协会(简称“吉林泳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尊重、包容、团结、安全、健身、竞技”十二字核心理念;组织白城市从事游泳运动(以下特定为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四个运动项目的统称)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这一运动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普及和发展游泳运动;不断提高游泳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中国泳协和吉林泳协的密切联系和合作,增进与各地区游泳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白城市体育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文化西路1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白城市体育局要求和游泳运动的现状,研究和制定白城市游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开展白城市游泳运动的业务***、普及、服务,特别是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

(三)落实本项目的竞赛制度、规则、裁判法和竞赛规程,参与在白城举办的游泳比赛的有关组织工作,审定运动成绩。

(四)开展本项目的技术研究,组织和开展宣传,出版刊物。

(五)开展国内外游泳运动交流,提出活动计划,组织参加竞赛的队伍、集训和参赛。

(六)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管理和开发,搞好经营和服务,积累事业发展后劲。

(七)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八)参加中国泳协、吉林泳协的有关活动。

(九)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中国泳协和吉林泳协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白城市游泳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白城市游泳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注和热爱游泳运动的各界人士,包括热心支持游泳运动事业的专家学者、教练员、新闻工作者、管理者。
(五)各县(市、区)游泳协会、各行业系统游泳协会、驻军主管游泳运动的体育组织。

(六)经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基层游泳协会、俱乐部或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白城泳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和理事。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员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对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游泳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社会人士,或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7人,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理事(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不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参加监事会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行使监督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主席团和秘书处对法规、章程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协会重大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适时建议召开监事会,敦促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进行监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主席团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主席团、秘书处遵守法律、章程和执行决议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当损害严重时,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负有责任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资格的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监督协会重大活动的开展和落实。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主席团)大会,听取协会工作报告,提请研究监事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六章 资产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zhaoren
  • 发表于:2014/10/5 10: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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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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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0/5 11: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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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
中国楹联学会会长助理、诗钟分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在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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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0/5 1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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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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