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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变卖法院查封物你以为能瞒天过海?
殊不知自己已经犯!罪!啦!
近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擅自出卖法院查封的财物,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洮北法院对其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2018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向其放款14万元,王某某未按约定按期还款。2020年12月14日,洮北法院依法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对王某某在到保镇高平村的12.5万斤水稻予以查封,并当场告知王某某查封期间禁止擅自处置。王某某在未取得法院解除查封裁定情况下,将其被法院查封的水稻变卖,且变卖所得粮款18万余元未提存到洮北区人民法院专项账户。
洮北法院经核查情况属实,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控制并带回洮北法院,王某某承认将查封物擅自处分的事实,并告知销售款已经用完,无法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行剩余案款。对王某某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的财物,所得销售款不偿还案款的违法行为,洮北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应主动及时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任何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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