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5元。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