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白城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8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白城市明珠花园水果蔬菜大卖场销售的胡萝卜、小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白城市明珠花园水果蔬菜大卖场销售的胡萝卜、小白菜,经检验,甲拌磷、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白城市明珠花园水果蔬菜大卖场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胡萝卜20斤货值28元、小白菜10斤货值25元;已全部零售完毕。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行政处罚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白城市明珠花园水果蔬菜大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白城市明珠花园水果蔬菜大卖场在购进该批次胡萝卜、小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白城市步行街宜家生鲜超市销售的胡萝卜、绿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白城市步行街宜家生鲜超市销售的胡萝卜、绿茄子,经检验,甲拌磷、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白城市步行街宜家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胡萝卜7斤货值10.43元、绿茄子16斤货值15.84元;已全部零售完毕。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行政处罚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白城市步行街宜家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白城市步行街宜家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胡萝卜、绿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白城市骆驼岭食品超市销售的小白菜、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白城市骆驼岭食品超市销售的小白菜、胡萝卜,经检验,氧乐果、甲拌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白城市骆驼岭食品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胡萝卜10斤货值11.9元、小白菜10斤货值14.9元;已全部零售完毕。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行政处罚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白城市骆驼岭食品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白城市骆驼岭食品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小白菜、胡萝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白城市富贵鹤乡京客生鲜超市销售的胡萝卜、绿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白城市富贵鹤乡京客生鲜超市销售的胡萝卜、绿茄子,经检验,甲拌磷、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白城市富贵鹤乡京客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胡萝卜19.6斤货值39元、绿茄子47.8斤货值71.22元;已全部零售完毕。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行政处罚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白城市富贵鹤乡京客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白城市富贵鹤乡京客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胡萝卜、绿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