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微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近日,白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微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2008年,被告人王某微向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社借款35000元,因其到期未还款,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社将王某微诉至洮北法院,2012年10月26日,洮北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微5万斤水稻,裁定其允许出售,但要保留价款,提交法院。2012年年底,被告人王某微将被法院查封的水稻出售,但将款项用于母亲治病和生活开支。截至2017年,王某微依然没有偿还该笔欠款。洮北法院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微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在开庭前已偿还债务及利息,并得到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判决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