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根据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7〕2号)的文件要求,我市于2018年开始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人缴费
1.自2018年起,城乡居民每年8月1日至 12月20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及待遇享受期均至2018年6月30日。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需一次性缴纳2018年下半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相应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
3.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后,新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并设置90天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中断缴费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学生儿童缴费
在校在园的学生个人缴费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经办机构不受理学生个人参保缴费。自2018年起,在校在园学生不设置等待期,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前缴费的,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三、新生婴儿缴费
新生婴儿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出生前在出生定点医疗机构缴费,可落地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家长需持户口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附:白城市城镇居民2018年下半年待遇享受期缴费标准明细
(查阅附件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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