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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小区物业夜砸玻璃(冒蓝火的加特林…哒哒哒哒)

  • 思聪
楼主回复
  • 阅读:13072
  • 回复:18
  • 发表于:2017/7/5 8:51:09
  • 来自:吉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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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时间:2017-07-04
事件发生地点:四季华城B区
事件描述:

白城四季华城B区物业因无凭无据理由“小区内禁止开食杂店”深夜关监控、砸住户玻璃,将铲车停在住户家门口,以示警告,扬言“赶紧关了吧,要不也开不消停”。这样蛮横专行的物业怎能让业主放心,A区已成为车辆市场,如今B区如此无法无天,是否有相关部门可以管理,这样的物业如何让业主放心!登录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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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same
  • 发表于:2017/7/5 12:32:15
  • 来自:吉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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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没有毛病吧 没理解上去 住宅商用了 还是商铺不准开业呢
专业电脑维修
  
  •  Sesame
  • 发表于:2017/7/11 9:07:45
  • 来自:吉林
  1.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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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有关于“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第九条 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
 业主实施其他违反专有部分用途的行为,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建筑区划内经营性用房的业主或者占有使用人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损害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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