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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白城市人社局:事关广大职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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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8/1 17:09:26
  • 来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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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中的“中立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当事双方有效解决问题,忧民之思,解民之难!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三期内容对劳动仲裁相关问题、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能及工作进行深入解读,力求让白城市民了解劳动仲裁,以便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期将对劳动争议常遇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交费吗?

   答:为了减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经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劳动关系从何时开始建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权利。


3.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收取押金吗?

   答:目前,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另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下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件等。因此,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都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


4.用人单位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5.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劳动合同书该由谁持有?

   答:《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7.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试用期,合理吗?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8.用人单位能多次“试用”同一劳动者吗?

  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应当在试用期满后及时为职工补缴。


10.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吗?

   答: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当然得遵照执行,如有违反,也当然照章处罚。但作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实体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不算违反合同和用人单位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1.劳动者出现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吗?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都是一样的。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来看,该条事实上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以后只要用人单位能够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岗位考核制度,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权。


13.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伤怎么办?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提供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向仲裁委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然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据相关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5.“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答: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直始终秉承“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一碗水端平”,当好中立人,为身陷劳动纠纷的当事双方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如有劳动纠纷或劳动争议仲裁相关问题的市民朋友可在下方留言评论,我们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专业权威解答!理性维权,依法解决,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足民生,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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