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一:
小赵(在北京工作);父亲老赵(老家吉林,随小赵在北京生活)
老赵住院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时,依照的医保目录要按北京的规定执行,而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仍按照吉林的医保规定执行。
老赵根据规定申请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2017年5月,在北京一家跨省定点医院住院,总费用2.5万元,其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金额为5000元,由医保支付的为2万元。
按照原来的结算方式:老赵需要先垫付2.5万元医疗费,带齐材料后回吉林报销。
现在直接结算后:老赵只需支付需由个人负担的5000元,医保报销的2万元,由医保与医院直接结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老赵就诊的这家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而老赵因个人原因选择垫付医疗费用后回吉林报销,则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例子二:
老李是长春市参保人员,因患病就诊于本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但该定点医疗机构发现老李病情特殊,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因此为老李申办了转诊转院业务,建议老李转往A医院。老李在完成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后,持社会保障卡前往A医院就诊,出院时持卡直接结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老李所患疾病如符合本地就诊医院的转院病种范围则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就医时的支付比例;如不符合转院病种范围,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