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干净、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规范养犬行为,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民禁止携犬进入广场、步行街、公园、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溜放。
二、在其它场所遛犬的,应携带清扫工具,及时清除粪便。
三、溜犬应当束带牵引。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五、对阻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