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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房屋出卖须知
出卖公私房屋须知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购买已出租的房屋后,不得强撵住户搬家。房屋成交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赁合同。如购房人需要住户搬家,须经承租人同意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4.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
(2)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由国家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定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